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征求《海南省工程建設領域施工現場人員實名制監督管理辦法》、《海南省工程建設領域施工過程結算管理暫行辦法》和《海南省工程建設領域實施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的若干規定(試行)》修改意見的函
發布時間:2021/10/9 10:46:06人氣:2726所屬分類:行業動態
省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各市縣和重點園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有關協會,各有關企業,各相關單位:
根據省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抓緊做好根治欠薪相關文件修訂工作的通知》(瓊治欠辦函〔2021〕11號)要求,我廳牽頭修訂《海南省工程建設領域施工現場人員實名制監督管理辦法》,起草了《海南省工程建設領域施工過程結算管理暫行辦法》和《海南省工程建設領域實施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的若干規定(試行)》,擬與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務廳等部門聯合印發?,F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若有修改意見請于10月10日前反饋我廳,逾期視為無意見。
聯系電話:0898-65352853;郵箱:jianguanchu2021@163.com
地址:??谑泻8?/span>59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314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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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工程建設領域施工現場人員實名制監督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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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提高施工現場管理水平,促進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建筑業的健康發展,加強勞動用工監管,維護施工現場人員和企業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依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試行)》(建市〔2019〕18號)和《海南省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等法規政策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工程建設領域依法應取得施工許可的工程建設項目中從事建設活動,應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于房屋建筑、市政、交通運輸、水利水務及基礎設施建設的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飾裝修、城市園林綠化等各種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統稱工程項目)。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施工現場人員是指進入施工現場的建設單位、施工企業、監理單位的項目管理人員及建筑工人。施工企業包括施工總承包、工程總承包以及依法與建設單位直接簽訂合同的專業承包企業(下同)。項目管理人員包括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工程總承包項目負責人、設計單位現場負責人,施工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施工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質量員、資料員,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等項目現場配備的管理人員。
本辦法所稱實名制監督管理是指通過完善用工管理制度和加強用工管理,以真實身份信息認證方式,使用實名制管理信息化系統,對施工現場人員的從業、培訓、技能和權益保障等進行動態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行業主管部門是指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水務等工程建設項目的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條?實名制管理所采集記錄的各項數據應用于本省施工現場人員權益保障和建筑市場監管,作為施工現場人員工資發放、建筑工傷保險參保、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勞資糾紛處理、施工企業業績認定、項目管理人員是否在崗履職及項目是否存在轉包掛靠等違法違規行為認定的重要依據。
第五條?省行業主管部門制定全省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規定,對各市縣實施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負責組織實施全省各自行業的建筑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臺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縣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或經授權的園區管理機構及其委托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內實名制管理實施的具體推進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六條?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全國建筑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臺數據標準建立完善全省建筑領域施工現場人員實名制監管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實名制監管系統),提供各方根據權限使用,應用信息化方式開展實名制監管。
實名制監管系統應將建筑工人的身份登記、考勤等實名管理數據共享給工資支付信息化系統,滿足工資發放和監管的需要。
實名制監管系統作為海南省建筑市場監管服務平臺子系統應逐步與其他有關信息系統進行數據互通共享,繼續實現與全國建筑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臺聯通、共享。
其他工程領域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各自領域施工人員實名制管理的信息化建設管理。
第七條?建設單位做好本單位人員的實名制管理工作,負責協調、監督項目各參建單位開展實名制管理,在招標文件和工程施工、監理合同中明確要求實施實名制管理,并為項目實行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創造條件。
施工企業承擔施工現場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職責,制定本單位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制度,負責實名制管理的具體實施,配備勞資管理員,做好實名制管理所需數據的采集、管理、申報等工作,將相關數據實時、準確、完整上傳至實名制監管系統。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分包企業須服從配合總承包企業開展實名制管理。
監理單位做好本單位人員的實名制管理工作,將實施實名制管理納入監理工作范疇,及時檢查督促施工企業按規定實施實名制管理。
第八條?實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從業信息、誠信信息等內容組成。
基本信息應包括建筑工人和項目管理人員的身份證信息、文化程度、工種(專業)、技能(職稱或崗位證書)等級和基本安全培訓等信息。
從業信息應包括工作崗位、考勤、從業記錄等信息。
誠信信息應包括誠信評價、舉報投訴、良好及不良行為記錄等信息。
第九條?全面實行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制度,堅持施工企業與建筑工人先簽訂勞動合同后進場施工。施工企業應與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對其進行基本安全培訓,并在實名制監管系統上登記,方可允許其進入施工現場從事與建筑作業相關的活動。
已錄入實名制監管系統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無數據更新的,再次從事建筑作業時,施工企業應對其重新進行基本安全培訓,記錄相關信息,否則不得進入施工現場上崗作業。
第十條?施工企業應配備實現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所必須的硬件設施設備,施工現場原則上實施封閉式管理,設立進出場門禁系統,采用人臉等生物識別技術進行電子打卡;不具備封閉式管理條件的工程項目,應采用移動定位、電子圍欄等技術實施考勤管理。相關電子考勤和圖像、影像等電子檔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實施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所需費用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費和管理費。
?第十一條?施工現場人員辦理個人信息登記應提供二代身份證原件、手機號碼及其他相關信息,并對提供的信息、證件等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施工企業應及時、準確采集登記施工現場人員提供的實名信息。信息登記完成后,施工現場人員的有關證件等原件應當場予以退還。
第十二條?施工現場人員每次出入施工現場必須按規定使用考勤設備進行勞動考勤。考勤設備與實名制管理信息化系統聯通,實時傳輸數據。
施工現場人員退場時,用人單位應及時為其辦理退場登記,填報登記退場日期和用工評價。
第十三條?施工現場人員可憑身份證查閱、留存個人基本信息、進退場記錄、考勤記錄等實名制管理信息。有關部門、建設單位、施工企業、監理單位應予以配合。
第十四條?企業自用信息化系統對實名制管理數據有需求的,可在做好好數據安全保障的前提下,經主管部門同意,從實名制管理信息化系統獲取本企業數據至自用信息化系統。
第十五條?各級主管部門、參建企業、系統平臺開發應用、設備供應服務商等單位應制定制度,采取措施,確保實名制管理相關數據信息安全,以及人員實名制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不得漏報、瞞報。
第十六條?施工企業應負責實名制管理設備的配備,做好實名制監管系統運行用電、用網等的保障維護,確保設備數據正常傳輸。因自身原因造成考勤信息無法及時傳輸的,施工企業自行承擔責任。
第十七條?全省各級行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本行政區域施工現場人員實名制管理制度落實情況的日常檢查,對涉及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相關投訴舉報事項進行調查處理,對涉及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欠薪等侵害建筑工人勞動保障權益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依法處理;對涉及其他部門職能的違法問題或案件線索,應按職責分工及時移送處理。
第十八條 行業主管部門應健全完善施工現場人員配備及履職管理辦法,夯實實名制管理制度基礎。
對于項目管理人員勞動考勤不符合要求的,視為該人員未履行管理職責,記入行業信用記錄,按規定給予相應處理。對項目管理人員整體考勤不符合要求的,視為企業項目管理義務不落實,納入行業信用記錄,情節嚴重的視同未派駐管理人員對項目履行管理義務,不予認定企業業績,作為認定轉包掛靠等行為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對實名制管理工作到位、工作表現好的參建單位及相關負責人,給予誠信加分,在行政許可、招標投標、評獎評優、保證金減免等方面給予優先。?
第二十條?施工企業存在未配備實名制管理所需硬件設備,未對施工現場人員開展登記或考勤,或登記考勤人數明顯少于實際用工人數、實施過程中弄虛作假等未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行為的采取如下懲戒措施:
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記入行業信用記錄;
違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等法律規定的,依法予以停工、罰款、降低或吊銷企業資質等處理;
發生質量及生產安全事故、出現農民工工資拖欠的,從嚴從重處罰;
行業主管部門及其有關部門取消責任企業、責任人員以及項目2年內參加我省各類評獎評優資格。對違規表彰的,予以撤銷。
第二十一條 項目開工后企業應立即開始實行實名制管理,待項目完成合同約定的工程內容,并經行業主管部門確認后,結束實名制管理工作。
未按本辦法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的,視為保證工程安全施工的具體措施不到位。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將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列入標準化工地考核內容。
第二十二條 施工企業實名制管理落實不到位導致無法確認勞動用工情況出現工資拖欠糾紛的,施工企業承擔舉證不力責任。
第二十三條 各級行業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對下級部門落實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于發現的問題要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約談相關責任人;約談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重點監管范圍并提請有關部門進行問責。
第二十四條 嚴禁有關部門和政府工作人員借推行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的名義,指定建筑企業采購相關產品;不得巧立名目亂收費,增加企業額外負擔。對違規要求建筑企業強制使用某款產品或亂收費用的,要立即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依法提請有關部門進行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海南省工程建設領域施工過程結算管理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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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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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有效解決施工企業“結算難”,農民工“討薪難”等問題,進一步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優化營商環境,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合同法》《建筑法》《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采購法實施條例》《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以及《基本建設財務規則》等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結合《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國務院令第724號)等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合同工期一年以上(含本數)的房屋建筑、市政、交通運輸、水利水務及基礎設施建設的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飾裝修、城市園林綠化等各種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統稱工程項目),應實施施工過程結算并適用本辦法。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已開工的同類工程,可由發包人與承包人(以下簡稱“發承包雙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完善相關施工過程結算的內容和手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工程施工過程結算,是指發承包雙方在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不改變現行工程進度款支付方式,把工程竣工結算分解到施工合同約定的結算周期里,分段對質量合格的已完成工程內容(包括現場簽證、工程變更、索賠等)實施工程價款計算、調整、確認及支付等的結算活動。
????結算文件經發承包雙方簽署認可后,作為竣工結算文件的組成部分,不再重復審核。
第四條?發包人或承包人可自行組織或委托符合資格要求的全過程咨詢機構、工程造價咨詢機構(以下簡稱“造價咨詢人”)實施全過程造價管理服務,及時編制和確認施工過程結算報告。鼓勵在全過程咨詢服務中應用BIM等新技術。
除發承包雙方共同委托外,造價咨詢人不得就同一項目同時接受發承包雙方的委托。
政府投資工程需要報送相關機構審核結算文件的,發包人必須在施工合同中約定施工過程結算報告審核的程序和時限,保障施工過程結算價款同期支付或及時支付。
第五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建設、水利水務等行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實施監督,各市、縣、自治縣和重點園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各自工程領域工程項目施工過程結算活動的監督管理。
省發展和改革、財政、審計主管部門依職責履行全省政府投資項目施工過程結算的相應監督管理職責,各市、縣、自治縣和重點園區發展和改革、財政、審計主管部門依職責履行轄區內政府投資項目施工過程結算的相應監督管理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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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節點劃分指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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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發承包雙方必須在施工合同中約定施工過程結算節點。施工過程結算節點可根據分部(分項)工程、控制性節點工程、專業工程或專業分包工程等確定。確定時可參照以下方法:
(一)按質量驗收的分部(分項)工程確定。如土建工程的地基基礎工程、地下室工程、地上主體結構工程等;市政道路工程的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排水工程的排水管工程、方渠工程等;
(二)按控制性節點工程確定。針對較長線狀工程如市政道路,可以某區間或某時間完成某一段線狀工程的控制性節點劃分施工過程結算節點,如某樁號至某樁號路面等;
(三)以某專業工程或專業分包工程確定。如某高壓電房工程、某裝飾裝修工程或某基坑支護工程等;
(四)施工過程結算節點的劃分應結合工程實際情況,以實現質量驗收、工程計量、進度管理、安全考核等目標為原則,按有利于實施建設工程過程結算的方式劃分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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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招投標與合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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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采用過程結算的建設項目,進行招投標時,應在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招標邀請書中明示。招標文件中明確的施工過程結算節點等相關要求,投標文件應全面響應。
第八條?采用施工過程結算的建設項目,在施工合同內容中應對下列事項作出約定:
(一)施工過程結算的節點;
(二)施工過程結算價款的計量、計價、支付的方式和時限,支付比例;
(三)施工過程結算時的價格調整方法;
(四)施工過程結算價款支付時,預付工程價款和工程進度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
(五)合同價款調整部分(合同價款調整部分是指因工程量清單漏項、計算偏差、工程變更、現場簽證、工程索賠等原因增加或減少工程價款中,建議增加工程量清單中項目特征描述錯誤、價差調整內容)是否要列入施工過程結算價款;
(六)施工過程結算時應包含的工程造價風險內容與幅度;
(七)施工過程結算履約擔保和工程保險的方式、時間和費用;
(八)施工過程結算時質量保證金或保函扣留方式和時限;
(九)施工過程結算時發生結算價款爭議的解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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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施工過程價款結算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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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完成施工合同約定節點工作內容,應予辦理施工過程結算,發承包雙方和受委托的造價咨詢人應在施工合同約定的施工過程結算時限內進行。
工程質量合格或達到合同約定目標的,應予計量、計價、支付;工程質量不合格或未達到合同約定目標的,可不予計量、計價、支付,直至工程質量達到要求。
第十條?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施工過程結算節點要求,完成施工過程結算文件編制工作,并在約定期限內向發包人遞交施工過程結算文件及相關資料,發包人應在約定期限內完成施工過程結算的核對、確認和價款支付。
第十一條?各節點施工過程結算資料主要包括已確認計量的完成工程量、已確認的工程變更價款以及確認的現場簽證和索賠價款等資料。涉及材料價差調整方式按發承包雙方合同約定執行。
第十二條?工程款支付和施工過程結算既可各自獨立又可有效結合。在約定的支付周期內,若已有經發承包雙方確認的施工過程結算報告,發包人必須依據該報告確定同期支付款項,并按照合同約定的支付比例進行支付;若沒有經發承包雙方確認的施工過程結算報告,則仍按合同約定的原付款計劃支付工程款。
第十三條?發承包雙方可根據工程合同類型按以下方法進行施工過程結算:
(一)采用總價合同的,必須按照合同約定對結算節點范圍內的工程價款進行結算,并對該節點范圍內的工程變更、現場簽證、工程索賠、價差等可調整內容進行結算。各節點施工過程結算價款之和(扣除合同價款調整部分)超過合同總價的,在合同價款作出調整前,暫停剩下節點施工過程結算。
(二)采用單價合同的,施工過程結算必須對節點工程的清單工程量進行計量,并對該節點的工程變更、現場簽證、工程索賠、價差等可調整內容進行計量計價。各節點施工過程結算價款之(扣除合同價款調整部分)和超過合同總價時,發承包雙方和受委托的造價咨詢人應及時分析原因,調整合同價款。
第十四條??需要根據工程量拆分的清單項目,按本節點完成的工程量與合同工程量的占比計算,施工過程結算的占比總和不得超過100%。
合同價款調整部分不參與占比計算。
第十五條?發承包雙方要加強施工過程結算管控,及時對合同價款結算事項如實記錄并履行書面確認手續。凡經發承包雙方各自授權的現場代表協商確定并簽字的計量、工程變更、現場簽證、索賠等有關結算資料,不因發承包雙方更換現場代表而影響其有效性。
第十六條?發承包雙方或一方發現已完成的施工過程結算成果文件有錯漏,經發承包雙方復核同意修正的,可在下個節點的施工過程結算或竣工結算中支付或扣除。
第十七條 施工過程結算中計量、計價有爭議時,發承包雙方可作出暫定結果,暫定結果在不影響合同履約的前提下,可作為施工過程結算支付依據,不得作為竣工結算依據。
合同雙方或一方不同意暫定結果的,爭議部分可在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或第三方調解機構協調下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爭議部分可留在下個結點或竣工結算時解決。
無爭議部分應按施工合同約定辦理施工過程結算。
第十八條 承包人依據雙方達成一致的成果文件,向發包人申請支付工程過程結算價款,發包人應在收到申請后按施工合同約定支付。約定不明或未約定的,按竣工結算價款的支付約定。
發包人延期支付施工過程結算價款的,按合同約定和相關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九條?各節點施工過程結算所遺留的問題,應在竣工結算時解決。?
?發承包雙方對施工過程結算和竣工結算價款和支付有爭議且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依法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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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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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房屋建筑和市政設施工程建設項目發承包雙方應當依托海南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完成建設工程合同信息歸集,并如實提供施工過程價款結算約定信息。
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或勞務分包,總(承)包人與分包人必須依法訂立專業分包或勞務分包合同,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在合同中約定施工過程分包價款結算辦法。總(承)包人與分包人雙方應當依托海南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完成分包合同信息歸集,并如實提供施工過程價款結算約定信息。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報送的建設工程合同進行抽查,發現合同約定的結算內容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及時要求合同當事人予以改正,并依法予以處理。
水利水務、交通運輸等領域工程建設項目合同結算信息歸集要求從其行業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一條?各級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綜合運用信息技術、市場檢查等手段,加強對施工過程結算活動的監督檢查,推動落實施工過程結算制度。發包人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完成施工過程結算的,不應組織竣工驗收,不得投入使用;對長期拖延工程結算和拖欠工程款的發包人,有關部門按規定不得批準新項目開工。
各級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和投訴舉報的核查中,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合同、文件和資料;
(二)就有關問題詢問被檢查單位的相關人員;
(三)要求被檢查單位改正有關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二條?施工過程結算實施過程中有以下情況之一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向有關責任主體視情采取責令改正、約談、行政處罰、記錄不良行為、記入“黑名單”等措施,并按規定進行公示。
(一)發包人不依法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的;
(二)發包人以未完成工程施工過程(竣工)結算審計為理由,拖欠工程款的;
(三)發包、承包、招標代理、監理、造價咨詢、設計等單位因違反合同約定和有關規定影響施工過程結算的;
(四)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或撥付不足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五)未按要求進行合同信息歸集的。
第二十三條?造價工程師在施工過程結算編審和簽署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造價成果文件的,記入造價工程師信用檔案,依照《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造價咨詢人在施工過程結算活動中,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施工過程結算成果報告的,記入企業信用檔案,依法進行查處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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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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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政府工程不得以承包人帶資承包的方式進行建設,并嚴禁將帶資承包等內容寫入合同及補充條款;政府工程的重大變更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審批程序;沒有簽訂合同或不具備施工條件的政府工程,發包人不得預付工程款,不得以工程預付款為名轉移資金;政府工程應當按規定明確先審查后支付清算資金機制;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所主管的政府工程價款結算的監管管理。
第二十五條?現行的施工合同范本文本內容如與本辦法不一致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海南省工程建設領域
實施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的若干規定(試行)
(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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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國務院令第724號),有效解決施工企業“結算難”,農民工“討薪難”等問題,進一步規范建筑市場主體行為,降低工程風險,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住房城鄉建設部等6部委《關于加快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建市〔2019〕68號),建設部《關于在房地產開發項目中推行工程建設合同擔保的若干規定(試行)》(建市〔2004〕137號)等文件,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承包合同價款1000萬元以上的(含本數)的房屋建筑、市政、交通運輸、水利水務及基礎設施建設的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飾裝修、城市園林綠化等各種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統稱工程項目),建設單位依法應當向施工總承包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依法不需要申辦施工許可的工程項目,暫不實行工程款支付擔保。
(一)本規定印發后新取得施工許可證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領取施工許可證3個月內按本規定要求辦理工程款支付擔保。
(二)2020年5月1日后至本規定印發前已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在建項目,應于本規定印發后3個月內按本規定要求辦理工程款支付擔保。停工項目應在復工后3個月內按本規定要求辦理工程款支付擔保。
(三)以上應辦理工程款支付擔保的在建項目,在應辦理工程款支付擔保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工程結算的可不辦理工程款支付擔保。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工程款支付擔保,是指由保證人向施工單位提供的,保證建設單位履行建設工程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擔保。施工單位為工程款支付擔保的債權人,建設單位為工程款支付擔保的債務人。銀行、工程擔保公司、保險機構按照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取得資格后,作為保證人開展工程款支付擔保業務。
(一)建設單位工程款支付擔保的擔保金額為不超過承包合同價款(扣除建設單位提供保證前已支付的工程款)的10%,且應于履約擔保金額對等。
1.實施施工過程結算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工程款支付擔??梢园春贤_定的過程結算周期實行分段滾動擔保,每段的擔保金額為該段工程合同額的10%。建設單位支付相應的工程款后,當期工程款支付擔保解除,并自動進入下一階段工程的擔保;
2.已列入財政預算的項目,保證金額的計算基數應扣除已批準的財政預算資金;
3.對行業誠信評價等級較高的建設單位可在應擔保金額基礎上降低擔保金額,具體由省行業主管部門規定。
(二)建設單位工程款支付擔保的有效期截止時間為建設單位根據合同約定除工程質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結算款項應支付之日起30天至180天。
(三)建設單位未按承包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工程款的,施工單位有權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保證金額全部代償后工程仍未完工的,建設單位應在15日內向承包單位重新提交工程款支付保證,否則,承包單位有權停止施工并要求賠償。
第四條?工程款支付擔??梢圆捎勉y行保函、保證保險和工程擔保公司保函等方式,對上述擔保方式出具的文書統稱為保函。銀行保函和工程擔保公司保函統一使用示范文本(詳見附件),工程款支付擔保保證保險產品應基于建設工程項目設立,其種類、有效期、保險條款的約定應圍繞工程建設合同、工期、服務等需求設置,并在海南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備案。
第五條?保函應當為不可撤銷的保證。在保函約定的有效期屆滿之前,除因主合同終止執行外,保證人、債務人和債權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撤銷保函。
第六條?保函約定的保證方式應當為連帶責任保證。債務人在建設工程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七條 工程款支付擔保的有效期,是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存續期間。在有效期內,債務人不履行建設工程合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合建設工程合同的約定時,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有效期內,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第八條?保證人應依據市場主體的信用狀況,實行擔保費率差別化制度,對于資信良好的適當降低承保條件。
第九條?同一保證人不得在同一建設工程項目中同時為發包人和承包人提供擔保。
第十條?工程款支付擔保費用可計入工程造價。
第十一條?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到位,不得由承包單位墊資建設。
第十二條?工程款支付擔保業務實行統一信息化管理。保證人或被保證人應當依托海南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簡稱服務平臺)完成保函信息歸集,并如實上傳工程款支付擔保有關憑證。
海南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公布合格保證人名單、工程擔保失信人名單,提供工程保函、擔保項目查詢等信息。
第十三條?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建設、水利水務等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綜合運用信息技術、市場檢查等手段,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推動工程款支付擔保切實落實,維護建筑市場秩序。對不按本規定落實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的,給予責任單位通報批評,記入不良誠信記錄。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
附件:1.工程款支付保函示范文本(獨立保函);
??????2.工程款支付保函示范文本(非獨立保函)
附件1
編號:?????????????
?
工程款支付保函示范文本
(獨立保函)
?
申請人:
地址:
受益人:
地址:
開立人:
地址:
? ????????????????(受益人名稱):
鑒于????????????????????????????(以下簡稱“受益人”)與????????????????????????????????(以下簡稱 “申請人”)于?????年????月????日就???????????????????????????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施工和有關事項協商一致共同簽訂《??????????????????????????? 》(以下簡稱“基礎合同”),我方(即“開立人”)根據基礎合同了解到申請人為基礎合同項下之發包人,受益人為基礎合同項下之承包人,基于申請人的請求,我方同意就申請人履行與貴方簽訂的基礎合同項下的工程款(指基礎合同約定的除工程質量保修金以外的工程款)付款義務,向貴方提供不可撤銷、不可轉讓的見索即付獨立保函(以下簡稱“本保函”)。
一、本保函擔保范圍:申請人未履行基礎合同約定的工程款 支付義務,應當向貴方承擔的違約責任和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 利息、律師費、訴訟費用等實現債權的費用。
二、本保函擔保金額最高不超過人民幣(大寫)??????????元 (¥??????????)。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開立之日起至基礎合同約定的除工程質 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結算款項支付之日后????日止。
四、我方承諾,在收到受益人發來的書面付款通知后的????日內無條件支付,前述書面付款通知即為付款要求之單據,且應滿 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達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內;
(2)載明要求支付的金額;
(3)載明申請人違反合同義務的條款和內容;
(4)聲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約定或我國法律規定免除申請人或 開立人支付責任的情形;
(5)付款通知應在本保函有效期內到達的地址是:???????????????????????????????????????????????。
受益人發出的書面付款通知應由其為鑒明受益人法定代表人 (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五、本保函項下的權利不得轉讓,不得設定擔保。貴方未經我方書面同意轉讓本保函或其項下任何權利,對我方不發生法律 效力。
六、與本保函有關的基礎合同不成立、不生效、無效、被撤 銷、被解除,不影響本保函的獨立有效。
七、貴方應在本保函到期后的七日內將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 注銷,但是不論貴方是否按此要求將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我方 在本保函項下的義務和責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動消滅。
八、本保函適用的法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爭議裁判管 轄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 。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之 日起生效。
開?立?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地????址:
郵政編碼:
電 ???話:
傳 ???真:
開立時間: ????年??????月 ?????日
附件2
編號:?????????????
?
工程款支付保函示范文本
(非獨立保函)
?
發包人:
地址:
擔保權人/承包人:
地址:
保證人:
地址:
? ???(承包人名稱):
鑒于? ????????????????????????(以下簡稱“發包人”)與? ???????????????????????????(以下簡稱 “承包人”)于?????年????月????日就?????????????????????????????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施工和有關事項協商一致共同簽訂《??????????????????????????????? 》(以下簡稱“主合同”),我方即保證人基于發包人的請求,同意就發包人履行與貴方簽訂的主合同項下的工程款(指主合同約定的除工程質 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結算款項)付款義務,向貴方提供如下保證擔保(以下簡稱“本保證擔?!保?。
一、 保證擔保的范圍及保證擔保金額
1.保證擔保范圍:申請人未履行主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付義 務,應當向貴方承擔的違約責任和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利息、律師費、訴訟費用等實現債權的費用。
2.保證擔保金額最高不超過人民幣(大寫)??????????? 元 (¥?????????? )。
二、 保證擔保的方式及保證期間
1.保證擔保方式:連帶責任保證。
2.保證期間:自出具之日起至主合同約定的除工程質量保修金 以外的工程款支付之日后?? 日止。
三、承擔保證擔保責任的形式
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向貴方支付主合同項下工程款的,由我 方在保證金額內代為支付,并賠償因此給貴方造成的損失,以及利息和律師費、訴訟費用等實現債權的費用。
四、代償的安排
1.貴方要求我方承擔保證責任的,應向我方發出書面索賠通知 及發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約定工程款的證明材料。索賠通知應寫明 要求索賠的金額,支付款項應到達的帳號。
2.在出現貴方與發包人因工程質量發生爭議,發包人拒絕向貴 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時,貴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證責任代為支付的, 還需提供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單位或符合相應條件要求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質量說明材料。
3.我方收到貴方的書面索賠通知及相應證明材料后,在工作日內進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諾承擔保證責任。
五、保證擔保責任的解除
1.保證期間屆滿貴方未向我方書面主張保證責任的,自保證期 間屆滿次日起,我方解除保證責任。
2.我方按照本保證擔保向貴方履行了保證擔保責任后,自我方 向貴方支付的金額達到最高保證擔保金額之日起,保證擔保責任 解除。
3.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應解除我方保證擔保責任的其它情形 的,我方在本保證擔保項下的保證擔保責任亦解除。
4.我方解除保證責任后,貴方應按上述約定,自我方保證擔保 責任解除之日起七日內,將本保證擔保原件返還我方。但是不論 貴方是否按此要求將本保證擔保原件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證擔 保項下的義務和責任均自保證擔保責任解除之日自動消滅。
六、免責條款
1.因貴方原因致使發包人未履行主合同項下工程款付款義務 的,我方不承擔保證擔保責任。
2.依照法律規定或貴方與發包人的另行約定,免除發包人部分 或全部義務的,我方亦免除其相應的保證擔保責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發包人未履行主合同項下工程款付款義務 的,我方不承擔保證擔保責任。
七、其他
1.本保證擔保項下的權利不得轉讓,不得設定擔保。貴方未經 我方書面同意轉讓本保證擔?;蚱漤椣氯魏螜嗬?,對我方不發生 法律效力。
2.本保證擔保適用的法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爭議裁判管 轄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 。
3.本保證擔保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 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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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地????址:
郵政編碼:
電 ???話:
傳 ???真:
時????間: ????年??????月 ?????日